哪些行为属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如题所述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具体的行为表现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可直接认定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1)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生产、经销伪造或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商品的;
(3)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的;
(4)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或产品标准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商品条码标志的商品的;
(5)生产、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
(6)生产、经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7)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销的商品的;
(8)经销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9)伪造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10)其他属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二)视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下列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明文指出不改正的,即视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1)生产、经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的;
(2)生产、经销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3)生产、经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
(4)生产、经销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商品或商品产地的;
(5)生产、经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而未标明警示说明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
(6)生产、经销未按规定标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的;
(三)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1)非法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非法生产、经销商品的标牌、铭牌、包装物、说明书。
(3)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资金、原辅材料、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或提供银行帐户、发票、合同、证明等方便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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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2
根据《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具体的行为表现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可直接认定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1)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生产、经销伪造或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商品的;(3)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的;(4)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或产品标准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商品条码标志的商品的;(5)生产、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6)生产、经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7)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销的商品的;(8)经销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9)伪造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10)其他属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二)视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下列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明文指出不改正的,即视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1)生产、经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的;(2)生产、经销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3)生产、经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4)生产、经销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商品或商品产地的;(5)生产、经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而未标明警示说明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6)生产、经销未按规定标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的;(三)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1)非法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2)非法生产、经销商品的标牌、铭牌、包装物、说明书。(3)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资金、原辅材料、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或提供银行帐户、发票、合同、证明等方便条件的行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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