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有1个小时的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
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