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现事故,责任由谁负责?

我的朋友在工地搭架子的时候一不小心从楼上摔下,当场死亡,原来这个工地是我自己承包的,因为是我好朋友我就赠送给他了,没有签合同,挣的钱全部是他的,工地所有工程都由他个人负责办理处理,现在出现了这样的事故,我应该怎么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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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8

正常情况下工地出现事故,主要应该由工地的负责人来负责,如果找不到工地负责人的话,那么也应该由施工方的公司来负主要责任,即使出现事故的方面没有保险的话,施工方的公司也逃脱不了负责的这一项,所以在工地如果出现事故的话,我们第1个应该找的就是施工方的负责人或者施工方的公司。根据我的经验,正确的顺序应该是以下几个:

1、寻找主要负责人

如果工地出现事故并且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话,那么我们首先应该找主要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工地都会存在主要负责人的,而且由于现在法律越来越严谨,一般情况下主要负责人都会给我们一个说法,当然他也会第一时间站出来,为我们的事故作出解释,这个时候我建议你对负责人的一些话进行录音,作为以后必要的证据,如果方便的话,最好把事故现场也全都拍下来。

2、寻找负责人背后的公司

找到相关负责人之后,我们最好也与背后负责任的公司沟通一下,这样做可以方便我们更快速的让负责公司方面把事故问题的后续处理完毕,而且还可以让负责人背后的公司督促负责人加快事情处理的进度,当然我们找公司的时候要注意我们的言行,千万不要言语过激,只要公司答应处理的话就可以点到地址了。

3、通过法律途径

其实我们也不可以完全的保证负责人或者背后的公司会快速的处理这件事情,如果我们遇到此类事情,并且负责人方面推诿敷衍的话,我们可以快速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只要留好上面我们提到的相关证据,并且提供给司法机关说明缘由就可以了,这里我想稍稍提醒一下大家,如果走到这一步的话最好把当地的媒体也叫上。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5

1、看来,工地的承包合同上还是你是承包人了?那么,你朋友应是你的雇员,他的死亡,应当由你负责赔偿。

2、如果你做为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你朋友的家人还可以找将工程发包给你的人要求与你一起连带赔偿。

3、如果,你当初在将工程“赠与”他时与他签了转包合同、且工程不是主体工程、不是整体转包、转包合同有效的话:你朋友的死亡就与你没有什么关系了。

4、建议:既然你当初是为朋友义气而“赠与”他,他的家人应是也知情、也不会太难为你,尽量和他家人协商解决吧,毕竟朋友一场。

附: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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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2-01-26
工地出现事故发生人身伤害的,如果构成工伤,按相关法律进行赔偿,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构成工伤,按人身伤害由用工一方赔偿。
法律分析
事故现场处理:1、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1)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2)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3)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2、 事故现场处理事项:(1)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2)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3)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4)完善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5)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6)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3、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4个回答  2018-02-02
  1、看来,工地的承包合同上还是你是承包人了?那么,你朋友应是你的雇员,他的死亡,应当由你负责赔偿。

  2、如果你做为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你朋友的家人还可以找将工程发包给你的人要求与你一起连带赔偿。

  3、如果,你当初在将工程“赠与”他时与他签了转包合同、且工程不是主体工程、不是整体转包、转包合同有效的话:你朋友的死亡就与你没有什么关系了。

  4、建议:既然你当初是为朋友义气而“赠与”他,他的家人应是也知情、也不会太难为你,尽量和他家人协商解决吧,毕竟朋友一场?

  附: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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