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2-21
是谁的就确给谁,工作证有别于身份证,有调查有发言权,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中央有权用文件决定有他人使用也有权规定在当时三十年不变内归还和赔偿的、退赔的决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法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农业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以农户家庭集体,在这村内农户家庭财产所组成劳动范围内的农户,是有财产各家各户的户主姓名和土地亩数,资金数目的范围内。和村队组是有不一样的范围,小组是小小的多个小自然村一个党支部的村叫组和队,
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一是村民小组(生产队)或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拥有小组所有农户全部耕地、林地、水域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约占农村集体所有权面积的90%以上;主要由集体化时期农户入社形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是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大队)拥有村委会、村和队组的名誉办营业执照企业矿产、村办小学等机构的土地所有权,大多通过集体化时期各生产队(村民小组)撵地形成,约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的5%;
三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公社)拥有乡镇医院、电站、学校、乡镇企业等等土地所有权,,主要通过集体化时期各大队(村)撵地形成,约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的5%。
村民小组(生产队)、村委会(大队)、乡镇(公社)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三者之间互不重复、是相互并列的,而且是清晰明确的。这就是的"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的农村中的农民家庭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叫股份制合作社后改名人民公社,有事实记载和示范章程为证。
很多人对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清楚,有的认为是都是村集体所有,有的认为的乡镇集体所有,甚至部分政策规定出台未将三者进行有效区分,导致法律主体缺位或者与历史本真有矛盾。因此有必要对三种所有权的厘清。
农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具备哪级所有权,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
一是集体土地的形成历史。村民小组(生产队)的集体土地由合作化运动中各家农户交出的耕地构成,村委会(大队)的集体土地由各村民小组之间通过撵地形成,乡镇(公社)集体土地由各村之间撵地形成。村委会(大队)和乡镇(公社)集体土地并不是凭空产生,而且三种土地的所有权不是交叉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追溯起初都是农户的耕地,因此才有了"二级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通用之说; 二是各个农村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主要权益人的资格:是这些农户对自己的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表现形式如排斥他人的、独自的占有使用权,农、林、牧、渔业用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权,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的独立受偿权等。六十条也有没有实际调查的数据就没有发言权,就成了一平二调三提款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