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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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曾一度废除了志愿兵役制。

取消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义务兵转换周期快,重复性训练多,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稳定和提高等问题越来越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操作、维护和保养武器装备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义务兵役制度已不能适应部队的需要。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志愿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志愿服役者在军队较长时间服务,有利于熟练地掌握训练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对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弊病是不可能使军队在战时保留足够的兵力,不利于后备力量的积蓄,而且待遇相对较高,增加部队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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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27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4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 其中明确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必须依法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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