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被告要工资,一审判决我与被告为“承包合同关系”,但又判给了我工资款,驳回我的下岗补偿金。我上诉,二审法官说一审判定为“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我申请一审的再审时,再审法官说一审判定的是“对内承包合同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二审与他无关。于是二审和再审都把我驳回了。同样一份判决,两个法官给出的解释不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你好,如果二审和再审都被驳回,基本上法律途径已经穷尽了。回到你提问的问题,不同的法官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在现实中并非少见,因此才会有那么多发回重审和改判。
不是二审的法官内部意见矛盾,而是二审和一审的再审解释矛盾,结果两个都向我不利的方向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