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的案例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英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建筑公司 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栋写字楼,开工时间为20年5月10日,坡工时间为2008年11月10日,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以工期紧为由,在一些隐筑工程隐成前没有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进行了下一道程序的施工。在坡工验收时,发现该工程存在多处质量缺陷。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该建筑公司返修,但建筑公司以下一个工程项目马上要开工为由,拒绝返修。
2.问题
(1)该建筑公司有何过错?
(2)该写字楼工程的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一,建筑公司以工期紧为由,在隐筑工程隐蔽前没有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进行了下一道程序的施工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有关法规,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也不得进行后续各阶段的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按以下程序实施:
  1.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隐蔽施工前和施工过程的所有技术资料。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和隐蔽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审验,确认符合条件后,确定验收小组、验收时间及验收安排。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进行工程实施结果与实施过程图文记录资料的比对分析,做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二,施工单位应无条件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进行维修,直至达到交工标准。
如果施工单位拒绝维修,在甲方催告后仍拒绝进场维修,甲方可根据合同,直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其实吧,这个事都有责任,监理是干什么吃的?当时没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难道他们不知道?为什么施工单位还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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