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窑积水水害事故

如题所述

2007年10月26日,澄城县尧头煤矿三号井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460万元。

1.2.1.1矿井概况

澄城县尧头煤矿三号井前身系原国有地方尧头煤矿的三号井,井田范围内5号、10号煤为可采煤层。2000年5月,5号煤开采结束,关闭了5号煤的生产系统。同年10月,经澄城县矿产资源办公室核定,该矿对10号煤层进行开采,同时转变为村办集体企业。2001年专项整治验收后,有关部门颁发了尧头煤矿3号井相关证照。2004年,井田西部资源枯竭,为开采井田东部资源,该矿申请技术改造。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以陕煤局发〔2004〕26号文件批复了技术改造设计;渭南煤监分局以陕煤安局发〔2006〕27号文件批复了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该矿设计生产能力6×104t/a,井田面积0.405km2,主采10号煤层,地质储量1.007×106t,可采储量0.708×106t,服务年限9.8a。

矿井采用3个立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为两进一回抽出式通风,事故发生时,处于技术改造期,尚未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已形成了运输大巷,回风大巷,南一运输巷,主水仓。副井筒尚未按设计要求掘大断面,井筒装备和主排水泵安装还未进行,井下排水系统尚未形成。

1.2.1.2事故经过及抢险情况

2007年10月26日11时,在东掘进面打眼时,煤壁突然多处开裂垮下,大水迅速淹没掘进巷,直至运输大巷风门口,9名矿工被困。

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了救援工作,有400余人投入救援工作。通过连续120h昼夜不间断抽排水,至10月31日,井下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积水基本排完,主副井贯通。随后,救援工作进入边排水、边支护、边清淤、边搜救的阶段。至11月8日,抢险工作累计排出积水1100m3,共发现7名遇难矿工尸体。井下清淤完毕后,救护队对井下巷道进行了搜寻,仍未发现剩余两名矿工,由于掘进头大面积冒顶,救护队员无法进入搜寻,为确保搜救人员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经指挥部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后,决定停止搜救,抢险工作结束。

1.2.1.3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措施,盲目掘进,致使掘进头与老窑积水间的煤柱变薄,在顶板压力和老窑水压力的作用下,煤柱抵抗力逐渐减小,当工人打眼时,煤体瞬间破裂垮落,老窑积水突出。

(2)间接原因

1)该矿在掘进巷道已出现渗水等透水征兆时,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掘进作业。

2)该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明显漏洞,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中提出的防治老窖采空区积水的隐患,未列入矿区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指令,没有认真落实。

3)该矿技改工程未按设计施工程序进行,井筒扩巷及井筒装备尚未施工,井下排水系统尚未形成,就进行回采巷施工。

4)矿井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管理工作严重滞后。没有进行矿井水情调查,水文地质情况不明,周边老窖情况不清,图纸资料管理混乱,未执行定期交换图纸制度。

5)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透水预兆认识不足,防水害意识不强,安全自保能力差。

6)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监管人员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乡政府未配备煤矿专业监管人员,对该矿监督检查不严不细,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技术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查出的隐患复查整改落实不到位。

1.2.1.4预防措施

1)各级领导在受水严重威胁的矿井部署生产时,首先应作出排除水害隐患的正确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认真落实好各项防止水害事故发生的措施。对上级的安全生产指令、文件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阳奉阴违,不应打折扣,更不应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监和生产部门要加强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工作,当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窑积水区或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采掘,及时超前探放水,待水害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采掘。

3)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及小窖、老窖的调查研究,并及时更新成果,如老窖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及标高、开采年限、积水量和汇水线的位置等标记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为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4)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防排水设施尚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能进行回采巷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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