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

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两者由于内在的冲突与矛盾,为现实生活中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尤其是在审理难度上。因此,对于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有所欠缺,这就需要非常好的处理才能调和两者矛盾。

扩展资料

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六合区法院顺利发放了两家破产企业500余名工人的经济补偿金近700万元。这得益于该院通过网络拍卖实现了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价值最大化,从而帮助工人们较快地拿到了补偿金。据了解,如此处理破产企业的方式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2013年8月,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南京汇特利服装有限公司这两家大型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产,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500余名职工因失业和欠发工资问题纷纷上访维权。当地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工人工资500多万元、社保80多万元。

据六合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群介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两家公司为关联企业,存在资产混同情形,故对两家公司进行合并清算。“此次清算为达到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我们第一次尝试用淘宝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并成功以600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

倘若通过传统的司法拍卖渠道处理,就要额外付2%的佣金。”张群表示:“考虑到破产案件审理期较长,资产也正在变现过程中,尚未进入财产分配阶段,但工人经济补偿金未能及时兑现,将影响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决定将已变现的部分资产所得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现首例网上拍卖破产企业 优先补偿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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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4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依据前述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后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即为2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工资;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金即为1.5个月工资。
  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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