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它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有些人的缓刑期间比较长,自己长期在一个环境中闷得慌,就想要趁着假期跟亲朋好友出省去旅游。但自己还在缓刑期里,有很多事情都不能做。那么,缓刑期间旅游几天可以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因此,如果能得到批准,缓刑期间也可以出去旅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判缓刑的人不可以出去旅游,如果离开所居住的市和县,要由考察机关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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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缓刑期间去打工 藐视法律坐回牢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名被判缓刑的罪犯,被判缓刑后且在社区矫正期间,藐视法律、擅自“失联”而外出打工,违反了相关规定。2015年元月4日,该县公安、司法机关将罪犯刘某被依法收监执行,使其再回到了“离别”近一年的监牢。
家住罗城县黄金镇道寨村、现年22岁的刘某,2014年1月25日在广东深圳市打工期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2014年3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由罗城县司法局黄金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
罪犯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既不到矫正中心报到、拒交思想情况汇报, 又拒绝到矫正中心参加学习。更为严重的是擅自离家外出到广东打工,与黄金司法所和黄金派出所等执行机关长期“失联”。
发现上述情况后,执行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多次给予了警告,经教育刘某却仍不改正,且在矫正期间多次有吸食毒品违法行为。
鉴于于罪犯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多次警告仍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4年10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罚的裁定。为此,罗城公安局黄金派出所和黄金司法所,按规定前往刘某的家中,将刚从外地打工归来的刘某抓获,并将其收押于罗城县看守所,目前正待相关部门将其送至监狱执行刑罚。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缓刑期间去打工 藐视法律坐回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在缓刑考验期(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可以外出跟团旅游,但须经执行机关(司法所及司法局)按程序与法定要求审批。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解读:1、缓刑期间可以外出,但须有正当理由。2、外出须报告,经批准方可成行。3、外出有时间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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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在缓刑考验期(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可以外出跟团旅游,但须经执行机关(司法所及司法局)按程序与法定要求审批。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解读:1、缓刑期间可以外出,但须有正当理由。2、外出须报告,经批准方可成行。3、外出有时间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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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成都男子缓刑期间失联一月 被判撤销缓刑
2014年,邓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未向司法所请假私自外出,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被司法所要求撤销缓刑。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邓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进行了公开宣判。
本案被告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应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社区矫正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2015年2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邓某某家中走访时,发现其未请假私自外出,并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其父亲声称其现在山东,已经出海捕鱼,要三个月后才会返回。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老人讲解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后,老人承诺将尽快联系到邓某某,让其返回司法所报道。但此后邓某某一直未返回新都。
司法局于3月4日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至2015年4月1日,邓某某已经实际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司法局于4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缓刑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