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拆迁的房子,算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拆迁的房屋性质比较特殊,需要分类讨论:
1.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并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
在该情况下,因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则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未曾考虑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如果拆迁所得房屋登记于父母名下,该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或子女配偶无关;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前登记于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与配偶无关;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系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有被认定为子女及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2.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亦为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
在该情况下,因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考虑到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则拆迁后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单独在离婚关系里进行处理。如果想要析清女方是否有相应房屋利益的话,需要起诉分家析产纠纷,综合考虑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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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20
你好,需要视房子的性质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房是父母的房子,所有权是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已经取得的,那么拆迁房的所有权也是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也就是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比如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外,如果还涉及到房款差价的问题,比如说房款差价是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缴付的,或者是通过贷款方式进行缴付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笔贷款的,那么对于这一部分的份额,是要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出资,离婚时对房产需要依法进行分割,或者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款。

【相关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个回答  2021-09-01
很简单,如果是结婚前拆迁的房子,就是婚前财产,还有,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子女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笔财产将,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3个回答  2021-09-01
我拆迁的房子算是婚前还是很好铲铲,我认为还算是回风险财产,因为原有原始的房屋,具有原始的房产证明。所以我认为是婚前财产。
第4个回答  2022-04-02
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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