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因此查证属实的电子回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确认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法庭能否采纳的关键。
一、电子合同与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签署主体进行了实名认证,并且具有防篡改、防抵赖的功能。则签署的电子合同为真实有效,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微信往来都可作“电子证据”
如果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而协商、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的。则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流单和网上查询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三、确认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1、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2、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3、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证据才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效力。证据要被法院支持,要满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相对比较谨慎,主要原因是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要收集到被法院认可的电子证据难度也是非常大。电子证据很容易由于生成、收集环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不合法,进而被法院排除。目前来说以公证形式对电子数据进行直观和形式固定是相对保险的做法,一旦需要诉至法院或仲裁,也容易得到法院和仲裁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