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章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将进行严格的处罚。


首先,对于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若民办学校章程未明确出资人获取回报的规定,而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将面临没收回报、停止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如果违反规定,即使不应取得回报却获取了,也将受到类似处理。如果出资人从非办学结余经费中提取回报,或未按规定计算结余和回报比例,情节严重时,同样会面临法律制裁。如果回报比例过高,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也将受到严厉的警告和处罚。


第五十条中,民办学校若未按照规定备案回报比例及相关材料,如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财务状况,审批机关会要求改正并警告,情节严重时,可能包括停止招生和吊销许可证,同时违法所得也将被没收。


至于第五十一条,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将依据第六十二条执行处罚。例如,理事会、董事会未履行职责,教学条件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混乱,以及侵犯受教育者权益等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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