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行为分类

如题所述

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依据适用范围、规则确定性、实施条件和参与方等因素。首先,根据行为对象的普遍性,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执行性、补充性和自主性,执行性行政行为如执行法律规则的细则,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行政行为是对既有规则的补充,可能创设部分新权利义务;自主性行政行为则在法定权限内自主创设权利义务。


其次,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划分,羁束行为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自由裁量行为则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此外,行政行为还可按申请与职权划分,应申请行为依赖相对方申请,而依职权行为则是行政机关主动采取行动。


根据行政行为的法定形式,区分要式行政行为(如公布规章)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口头命令)。行政行为还可根据实施方式和法律关系分为行政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如行政许可和监督)与行政司法(如行政裁决和复议)。单方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相对方同意。


更进一步,行政行为还可按照条件、实体与程序性质,以及相对方参与程度进行细分。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以被归类为行政立法、抽象行政、依职权和单方行政行为等。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