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主流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5周岁,女55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达到退休年龄,男方到60多岁,女方到55周岁的时候才可以办理退休的,在办理退休之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三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衍生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是指一种保险政策,有一类没有固定的工作,失业或再就业的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针对这类人的养老保障,国家颁布实施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情况,也是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来进行适用的,特别是其退休金的多少,是基于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的数额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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