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承保人接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实际上就是意外伤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性残疾,由承保人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的一种保险。此外,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尖锐的、责备的事件,它的初衷和明显使保险人受到伤害。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意外伤害并不承担人的疾病死亡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承保人所承担的风险是意外伤害和相关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所有相应的条件指向产生的损失都不是保险人自己可以具体预见和预防的。当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中规定的事故受到伤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相应合同中约定的款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它是指在保险人没有预见或违背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外界突然产生的伤害明显、剧烈地侵袭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保险所经受的重大人身意外伤害的风险是一般的,但保护意外伤害,分为特殊合同保护意外伤害和不保护意外伤害。其中,特殊合同保护的意外伤害一般不接受保险,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正常加收保险费后即可接受保险;不可保的意外伤害是保险的除外责任,条款中的责任是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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