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为什么不同于一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为什么不同于一般情况?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由于首次股东会召开时董事会尚未成立,所以首次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不同于一般情况,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在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构产生后,应按照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据此,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以下列次序确定:
第一,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需要注意的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必须按照以上顺序进行,只有前一顺序的机构或主体不履行或是不能履行该职责时,下一顺序的机构或主体才可以召集和主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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