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禁”“十不准”换届纪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十严禁:

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

7.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8.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

9.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干涉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在人选产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不准:

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进行拉票。

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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