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51号令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住建部51号令实施细则如下:
1、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2、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4、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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