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保函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预付款保函又叫定金保函,一般是指承包人要求银行向业主(发包人) 出具的保证业主所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实施项目的一种信用函件。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委托银行向业主出具的由业主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一笔工程预付款,及时用于实施项目的保证函件(即A委托B向C作出担保,担保内容是C按合同约定向A支付的预付款确实在用于项目的实施)。担保银行应为业主所接受。如承包人不履约,业主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

法律依据: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暂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第六十八条 定金保函的赔付金额应规定为:
  (一)与买方或业主预付金额等值的款项;
  (二)相当于合约尚未履行部分相应比例的预付金;
  (三)上述款项加上支付预付金至退款期间的合理利息。
 ?第六十九条 办理本保函业务,应仔细界定保函中定金与预付款的差别,从而正确决定索赔条件。
 ?第七十条 本保函项下索赔条件可规定,受益人未履行某种义务(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受益人开出的申请人可以接受的信用证)可导致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保函中必须列明生效条款,保证申请人收妥定金后保函方能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保函的开具应重点审查金额递减条款,特别是基础合同为分期装运合同时。
 ?第七十三条 本保函的开具应考虑保函本身的开具时间。对于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合同:
  (一)定金在信用证外以汇款方式收取,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买方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规定定金须在信用证下提取,则我行应在保函申请人收到信用证后再行出具相应保函,从而取得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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