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合议庭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一次审理之后,依法再行审理时,须由另外的审判人员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第三款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有: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旨在避免原合议庭对案件已经形成的认识而形成先入为主和原审判决结果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对公正判决产生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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