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看行为人的具体违法情况而定。比如说,公职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40条第2款规定,应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如果,公职人员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致受害者受到轻微伤,或者因参与赌博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被公安机关受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再或者因酒驾行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以下),依法被交警部门受到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应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公职等政务处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