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意向书”一词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最早源于美国证券市场。目前,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公司并购、股权转让等诸多领域广泛适用。但对于意向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争议。
观点一:意向书属于一种磋商性、谈判性文件,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部分裁判文书认为,若意向书中既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也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只是当事人就合作内容进行了初步协商,以表明彼此合作意向,则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此时,意向书不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观点二:意向书系预约合同,其法律效力止于本约合同签订时。
部分裁判文书认为,若意向书虽具备合同主要条款,但当事人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了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时间或条件,此时,应当认定该意向书为预约合同。关于其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如约签订本约合同时,应当认定当事人已履行意向书中约定的签订本约的义务,则意向书的效力于本约合同签订时已终止。
观点三:意向书等同于合同,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部分裁判文书认为,意向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另有部分裁判文书认为,若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时间、金额等合同基本要素,也应认为该意向书已经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否则,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对意向书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时,不能仅从名称等形式上一概而论,要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交易情况判断意向书内容是否具体、确定;意向书签署时当事人是否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意向书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意向书签署后是否订立了正式合同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如意向书中标的、数量不确定,当事人只想表达一种合作意向,而缺少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时,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相反,如意向书中对标的、价款、支付方式等要素已明确约定,且意向书中不存在效力排除条款,一般应将其认定为合同;而若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意向书,即使载明内容以本约为准,一般也应当定性为预约合同。
为避免纠纷,建议在意向书中直接明确其法律效力。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产生对任何的权利或义务”、“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效力排除条款,则表示当事人不希望受到意向书中有关内容的约束。
意向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不影响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无论意向书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或预约合同、本约合同,甚至意向书中已约定了效力排除条款,但只要意向书中约定了独占协商、保密义务及争议解决等程序性条款,该条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若一方违反,可能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