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提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居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增强居民住宅区的火灾防控能力。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民政、水行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居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鼓励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使学生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第七条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及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消防责任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查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监督、指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居民住宅区中性质重要、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负责居民住宅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依法查处居民住宅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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