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请求权的关系

如题所述

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请求权的关系如下:

基于 船舶优先权 的从属性,在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权转移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也即海事请求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导致船舶优先权权利主体的变更。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些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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