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为有罪叫什么

如题所述

把无罪判为有罪叫入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刑法上的入罪原则与出罪原则跟我们唐朝的法律是一样的,也就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翻译一下就是,“轻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重的行为肯定是犯罪” “重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那么比这个行为轻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当然,这不是原则,这是一种解释法条的方法,是我们研究刑法的基础,而我国明确规定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原则很重要,说白了就是,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是犯罪,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是犯罪,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行为。
      入罪定罪的相关说明
      定罪,是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与评判。定罪具有以下特征:
      1.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定罪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这就是定罪活动。因此,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定罪的客体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定罪的客体,因而只有对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论,如果没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于人的身份、职业、宗教等都不能定罪,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3.定罪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有罪的确认与评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动的性质。定罪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的,同时又是量刑与行刑的前提与基础。通过定罪活动,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使无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定罪活动关系到一个人生杀予夺,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
      入罪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入罪的相关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聘请律师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明确认定,以便作出合法的司法判决。
      刑事审判中,有些当事人会遭遇冤错案件,有些案件是法律理解不到位,法律水平有限所致,而有些案件确是故意为之,明知道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依然被法官给定了罪,判了刑,也就是明知无罪判有罪,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行为也是一种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触犯是什么罪名呢?这个罪名就是徇私枉法罪。
      法官违法判案的危害有哪些?
      法官枉法裁判,比普通犯罪危害性更大,培根说过:“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司法腐败却污染了水源。” 那么法官违法判案有哪些危害呢?
      (1)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要体现在每一个小的案件的公正办理上,如果法官违法判案,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就不在相信司法公正,不在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
      (2)影响当事人服判息诉。法官判案不公正,判决下来,当事人会不服,会上诉,甚至会信访,会引发很多不必要的司法程序,浪费很多司法资源。如果判决公正,当事人会选择服判息诉,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关于他人生命、自由,应当依法行使,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才能用个案公正体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法治高速发展。枉法裁判,害人害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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