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诈骗如何预防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面对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疑案,保险公司虽然有时掌握一些线索和情况,但由于走访调查不及时、采痕取证不到位、反欺诈体制不健全及相关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往往力不从心,束手无策,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欺诈骗赔证据,致使一些理应拒赔的欺诈案件骗赔得逞。对保险查勘人员、保险理赔人员来说,了解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典型行为特征,并有针对性地提高反欺诈能力和技巧就显得十分重要。汽车保险欺诈的骗赔手法可谓是五花八门。当出现其中某项或某些情况时,相关人员就应对该案引起警觉和重视,必要时应该通过相关途径、渠道去调查落实,以防止错赔、滥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诈骗罪具有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3、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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