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辽宁省的实施办法,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以确保全面了解全省的水资源状况。对于省管和其他跨市的江河,如非国家重要江河,其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政府合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江河流域的规划则由市或县水行政部门负责,经本级政府批准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既定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任何修订都需要经过原批准机关的严格审核并上报备案。在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时,水资源评价被列为关键依据。对于水资源短缺地区,应控制城市发展和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逐步推动节水型经济模式的建立。对于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鼓励其充分利用水资源资源。
在河道、渠道上进行设施建设和改造时,如修建闸坝、桥梁等,建设单位需先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资金来源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受益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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