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教师惩戒权的实现?

如题所述

促进教师惩戒权合理实现的对策建议:加强师德修养;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让教师惩戒权有适度的存在空间;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标准。

一、加强师德修养

教师劳动鲜明的示范性决定了教师在日常的教学活动和管理活动中必须时刻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教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戒,本身就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选择对何种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也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学生会明白在学校生活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道理,在内心也会树立一定的行为标准。从另一个角度看,师德影响着教师在惩戒的过程中对惩戒目的的理解、对惩戒方法的选择,从而影响惩戒的效果。

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让教师惩戒权有适度的存在空间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引来了全社会包括教师、家长的一片赞扬。

“师愿徒出众”,教师和家长完全一样,对行为失范的学生都是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态度,使用惩戒权不是出于私仇和泄愤,而是为了教育好学生,使其走上正轨。

一旦《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成为正式法规,全国上下应该采取各种各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教师使用惩戒权和合理性、合法性,使全社会都来支持教师适当使用惩戒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教师惩戒权有适度的存在空间。

三、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标准

“一部良好的法律应明确而具体地告诉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不可以怎样行为等,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让法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进而为社会生活服务。”《教育法》和《教师法》既没有明确惩戒的范围,也没有明确惩戒可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标准,在实践的过程中,教师很容易把握不好惩戒的度,从而混淆惩戒与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所有这些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什么是体罚、变相体罚等做出适当的说明解释,很容易导致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

由于教师个性、品行、教育观念等的差异,教师认为是必要的惩戒很可能在学生或家长眼中就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从而导致一些家校矛盾甚至法律纠纷。因此,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标准,明确惩戒的原则、手段和程序等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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