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

如题所述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等。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四、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
六、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例如,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等。
七、金融机构应当将某些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例如,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
八、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