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碎性骨折属于重伤。这种骨折是指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又称为t或y型骨折。开放性骨折是指骨折处皮肤或粘膜破裂,骨折端与外界相通。股骨部位的粉碎性骨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使人变成瘸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标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分为以下几类: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根据原劳动部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发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以下情形之一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 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中段、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 手部伤害:a.大姆指轧断一节的。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c.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残废可能的;
- 脚部伤害: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b.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 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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