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权利义务

如题所述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需亲自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需负责选购并接受检验。
    及时通知和保密:发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工作,承揽人需严格保密。
    接受监督和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需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完成工作后应及时交付成果,并提交相关文件。在未获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
    瑕疵担保:交付的工作成果需符合质量要求,对隐蔽瑕疵造成的损害,承揽人需承担责任。


定作人的义务包括:



    提供材料:根据合同约定,定作人需提供所需材料。
    支付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如无明确约定,应参照当地一般报酬标准。支付应在约定时间或工作成果交付时进行,逾期则需支付利息。
    协助承揽:定作人应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否则承揽人有权顺延期限或解除合同。
    验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需及时检验并接受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逾期领取则需承担迟延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如承揽人无法支付报酬,定作人可以选择提存。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扩展资料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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