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2019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活动。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破除路面、地下顶进作业等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开放式公共用地、开放式小区住宅道路、绿化带、广场、各类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钦州市中心城区是指钦州市总体规划中的主城区、滨海新城区、钦州港区规划范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除外)。第三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滨海新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钦州港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相关建设项目规划的行政审批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违法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环保、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附属道路下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燃气、电力、供水、电信等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同步提出规划建设规模和实施各自权属管线建设,并根据不同类型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管廊。

  城市道路下已经规划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各类型地下管线应当集中整合敷设到地下管廊。第六条 城市燃气、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产权单位,确需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下半年和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且同时抄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七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产权单位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科学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工作计划,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半年度工作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开挖。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自颁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挖掘许可证。第九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二)道路施工设计图纸、挖掘施工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维护等内容;

  (三)施工现场相邻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涉及埋设排水管线的,应当提供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以及复印件;涉及燃气、电力和通信等设施的,应当提供产权单位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许可有效期内进行挖掘工程的,应当重新办理挖掘许可证。

  挖掘施工期间,需要超过挖掘许可证许可的范围进行挖掘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原因而导致延误工期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第十一条 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下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管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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