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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