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

如题所述

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能会被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也有可能会被计入其他应付款。具体的情形如下:
1、计提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时:
借:各种费用一工资
—社保(公司负担)
一公积金(公司负担)
贷: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
一社保(公司负担)
一公积金(公司负担)
2、支付员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一社保 (个人负担)
一公积金(个人负担)
应交税费一应交个人所得税
3、支付社保、公积金及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一社保(公司负担)
公积金(公司负担)
其他应付款一社保 (个人负担)
-公积金(个人负担)
应交税费一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程序:
1、开通社保账户:单位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开户,社保开户后会领取《社保登记证》。
2、新增员工:社保账户是一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必须要在账户中进行。单位每月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社保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
3、确认社保缴费基数: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以确保社保的正常缴纳。
4、确定社保缴纳方式如果单位与银行、社保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社保的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单位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单位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现场缴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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