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和宏观管理,做好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应贯彻“中小学教材要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多样化”的方针,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中小学教材必须经有关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方可正式用于教学。第五条 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审查、选用实行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中小学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编译、审查、选用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分工主管本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编译、审查、选用工作。第二章 教材编写的审批第二章 教材编写的审批第六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中小学教育需要,有较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包括适合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适应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农村地区所需要的教材,以及乡土教材、劳动课、劳动技术课教材、选修课教材和活动课教材。第七条 编写教材属于下列情况的由国家教委审批:
  1、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央教科所、中央部委属高等院校、中央级科研单位、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各学科教材。
  2、境内单位、团体和个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或个人合作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各学科教材。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或个人独立编写,供境内学生使用的,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教材。
  3、以民族文字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劳动课、劳技课、职业指导课除外)各学科教材。省区间协作编译民族文字教材。
  4、编写国家教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实验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教材。第八条 编写教材属于下列情况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1、第七条第1项以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劳动课、劳技课、职业指导课除外)各学科教材。
  此类教材编写由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需报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备案。民族文字教材需报国家教委民族教育司备案。
  2、编写地方安排课程的教材和劳动课、劳技课、职业指导课、活动课和选修教材。
  3、编写省教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实验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教材。
  4、除本条1、2、3项之外的地方编写的其它教材。第九条 申报审批的内容包括:教材名称、主编和编写人员情况、编写指导思想、教材体系结构、编写体例、主要特点、适用范围和样章,以及编写和出版的时间安排、经费保证等。第十条 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和各省对所有申报材料应存档,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报者。第三章 教材审查第十一条 送审的教材必须是经申报批准编写的,且经过一轮以上教学试验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段内的全套教材。第十二条 教材审查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级。中央级审查机构为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简称国家教委审定委;省级审查机构为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简称省教委(教育厅、局)审查委。第十三条 国家教委审定委的审查范围是:
  1、经国家教委审批同意编写且经过一轮以上教学试验的教材。
  2、经省教委审查委初审通过向国家教委审定委推荐审查的第八条第1项所列教材。
  3、跨省区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第十四条 省教委(教育厅、局)审查委的审查范围是:
  1、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编写且经过一轮以上教学试验的第八条第2、3、4项规定的教材。
  2、初审需向国家教委审定委推荐报送的第八条第1项所列教材。
  3、审查本行政辖区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第十五条 国家教委审定委可在业务上对省教委审查委给予指导。第十六条 教材审定原则、审定标准按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87)教中小材字006〕执行。第四章 教材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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