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交通事故,无酒驾,无逃逸,对方行人重伤。责任:全责,2010年11月对方死亡,司机被拘留-批捕,在检察院期间与对方达成调解,赔偿到位。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司机当时被放了。
在交管部门:
请问司机驾驶证会被吊销吗?
不吊销的驾驶证会被扣分吗?
司机的驾驶证还有其他处罚吗?
不会被吊销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确定有罪的必要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 款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从表面上理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二者是并列的,但因为均以“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条件的特征是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否定前件则否定后件,行政责任必然地依附于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明确:“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做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其中隐含两个条件关系:
其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其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处罚人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以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