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5-24
项目专员: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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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 2、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连续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资助条件与资助标准”所列条款之一; 5、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6、项目产品(或服务)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能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一) 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技术研发成果,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为辖区企业提供的循环经济服务,已产生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二) 研发和生产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固体废物分类回收等循环经济类产品,且产品推广应用成效显著,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给予产品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三) 社会力量兴办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建设项目,或在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集聚基地、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中使用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四) 应用符合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创新和改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五) 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辖区内循环经济类企业和项目,或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并取得相应配套扶持的,区政府将参照所获奖项(或扶持)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适当配套奖励(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