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11.11入职一家民营企业做出纳,由于工资问题本人与2011.1月初提出将于2011.1.20辞职,1月新招聘来的出纳上了3天就辞职了,本人继续留在单位做本职工作,等待单位招人。本人与领导协商后1.25回家过年,1.24与会计,掐出了一个数,然后签了一份交接单,但是账还没对上。领导说,年后回来再说。不算交接,只是为了后半月好对账。年后回来,我发现公司在1月份工资单上给我标注上了于“2011.1.25离职”,工资也给我少算了。年后上班,我继续对账,单位说对账是我自己的事,年后对账期间不给工资(这期间我都是正常上下班,没有迟到早退),我找他们理论,他们告诉我爱去哪告去哪儿告,我现在账还没对上,我该怎么办?
其实,我想寻求法律帮助,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一口气!单位太嚣张了,告诉我爱哪儿告哪儿告去!他们欺人太甚了!
我现在对完账长款了怎么办?这样交接后我还有责任吗?
劳动仲裁分为两种,个人仲裁和集体仲裁。申请仲裁你要准备的资料有:身份证、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或证明、近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就职公司的信用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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