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新基金的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如题所述

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先是在境内设立、募集的人民币基金。从近年以来的立法立规进程看,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明显地呈现出两条道路:一条路径,因2007年8月底新版《合伙企业法》放行有限合伙制而打开,有限合伙企业正是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惯用的组织方式,这为期待市场化运作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曙光。另一条路径,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层层管制框架所界定,明显的特征是政府主导、政策与税收优惠以及政府更密集的行政之手抚摸,正是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组织管理模式

  从国际来看,传统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中多次众多创造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和契约型,新型的组织形式空间主要为有限合伙制。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迅速腾达多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模式的建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并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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