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寄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书地址改如何写?谢谢!

如题所述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65号
  电话:(028)86960000

  建议拨打该电话实际询问下如何办理比较好,下面是法院的上诉须知
  上诉须知
  发表日期:2009年2月19日 点击次数:1497 次

  1、 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上诉案件;刑事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
  2、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诉,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涉外30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 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上诉状应直接交原审法院,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 递交上诉状时,当事人应到我院收费室或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的任何网点交纳上诉费。凡向银行转帐交纳上诉费的,应在汇款单上注明原审案号,在到帐之日自行到交费银行索取上诉费收款票据,并在3日内将收据提交给一审法院。(收款单位名称:农行成都市青羊支行营业部 开户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账号:891201040020592)。代上诉人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代缴”字样,并写明上诉人的名称。
  5、 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向该院提交缴纳上诉费收据的,该法院会向当事人出具《缴交上诉费通知书》。当事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凭通知、一审判决(裁定)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费收据提交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我院立案庭提交缓、减、免交费申请书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批准同意减交上诉费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上诉费。如果当事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不在上诉期内提出,我院将拒绝接受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得我院批准的,本院将不同意缓、减、免交的决定送达上诉人。
  7、 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的,答辩状在接到我院证据交换通知时直接交我院承办案件书记员,或在证据交换时直接给对方当事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