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9-17
法院内部组织机构是法院管理的基本载体。法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法院内部管理目标的实现。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该法第24、27、31条分别规定了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还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以上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机构的设置,它并没有设定法院组织框架的全部,而是“仅仅从审判职能的履行对法院的审判机构进行了设置,对法院其他职能机构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除上述审判组织以外,还设置了人事、政工、纪检、监察、培训、技术、装备、法警等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机构。当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机构通常在15个左右,有的则高达20多个。以基层法院为例,共设有22个部门,其中12个为审判(执行)部门,其余10个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且从事行政管理的部门及人员比例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