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2-06
楼上的就知道抄,不懂就别瞎扯。
首先,你家的老人是46年参加工作,但是,离休的前提是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这个里面关键不仅是时间,更要注意是革命工作,不是工作。
其次,48年享受公署薪资制,是不是在东北或者是老解放区,这个薪资制是不是当地政府规定的薪金制范畴,以后有没有被提拔为干部。按照劳人老【1983】 20号文件,建国前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后提拔为干部的可以离休。
第三,按照1983年8月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 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 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以上足够解答你的第一和第二个疑问,至于能不能更改参加工作的时间,要问社保。要是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必须按照档案里面的记载,或者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材料才能更改。
第2个回答 2010-12-06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同,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作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基本离休费是指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后的离休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平衡后的离休费,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凡是在离退休前,没有享受过新党发〔1983〕71号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知识分子工资待遇的,离退休后一律不能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变动审批花名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06
如果是有关离退休人员的问题,可以登陆当地省市组织部、老干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组织部、老干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还可以到原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问题的了解、咨询和反映。
祝你好运!
第4个回答 2010-12-07
最主要的是他是不是参加的革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