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怎么算 增值税专题——进项税额

如题所述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对商品等供给在流通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而实务中,考虑到实际征管成本、纳税人遵从成本等原因,一个近似的操作方法就是适用税款抵扣法。即通过销售额计算出来的销项税款,减去购进环节所支付的上一环节的税款——进项税额,就得出应纳税额。
从上述的描述,我们就知道,在我国的增值税实务中,一般计税方法就会涉及到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的定义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从定义,我们看到所谓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购进过程中支付过或者负担了的增值税额,换句话来说,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而且,要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除了交易真实以外,还应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
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
销售发票
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
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的,应当具备
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
桥、闸通行费
,暂凭取得的
通行费发票
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
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上述就是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政策原文文字比较多,老戴简单总结一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仅限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4.为境外单位、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的完税凭证;
5.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道路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
7.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纳税人取得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外的其他凭证,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那么是不是只要取得上述凭证,且交易是真实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当然不是,还有一些特定的情形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这些情形老戴会单独分享,在本期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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