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

如题所述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主要涉及失业保险的管理职责和操作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包括管理单位和职工的参保信息,确保缴费记录完整安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领取手续;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制定预决算、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审核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确定领取期限和标准,并支付相应待遇;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公开失业保险规定和制度,严格审核相关情况。审核过程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失业证发放,以及再就业服务和相关证明出具。单位需在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后三十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增减或单位终止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每年,单位需公开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人员名单。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需办理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根据转入地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转移手续,否则会相应减少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需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六十日内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金自申请领取手续办理后的下月起发放,领取者需定期验证领取资格,并报告求职和培训情况。连续两个月未验证资格将视同就业。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关系在跨地区转移时,基金处理遵循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地方性规章条例。 是广东省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共八章47条,自20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失业保险基金、待遇、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是广东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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