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期间,企业为安置剩余员工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涉及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和岗位,企业与员工协商后,经相关部门批准,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金额,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让员工成为社会自由职业者的过程。
然而,《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费用(第16条和第72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即使员工面临再就业困难,他们仍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因此,并不需要通过买断工龄来规避这些法定福利。
更进一步的政策文件如《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的名义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出售企业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意见,不得借出售之机侵犯职工权益,包括禁止买断工龄或提前退休。
总的来说,买断工龄并非法律所鼓励或支持的离职方式,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且受到严格的社会保障法规制约。现在的政策倾向于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其在离职后仍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