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如题所述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为: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规律。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2、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体来说,法的作用体现在其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上。

法律的种类:

1、刑事方面:

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有:刑法、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

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有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

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有民法典,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

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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