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附则

如题所述

本文档解释了“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定义,这类火灾包括燃烧超过72小时仍未控制的火灾,受影响面积超过300公顷且未扑灭的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火灾,以及对林区居民地和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火场,同时,当国外火源接近我国边界且对我境内森林构成威胁时,也将被认定为重、特大火灾。请注意,这里的分类并不适用于灾后统计的森林火灾标准。


在预案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应急预案是针对国家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紧急应对措施,实施后将组织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对于在扑火行动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牺牲人员的烈士身份认定,将依据国家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中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将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最后,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扩展资料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01月14颁布。目的是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国家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本预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即颁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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