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如题所述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如下: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超范围执业的特别情形如下:
1、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
2、仅登记“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
3、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4、妇科诊断出“性病”,应当按规定进行转诊;
5、妇幼保健院未登记“外科”诊疗科目的,不得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处罚依据具体如下:
1、医疗过度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赔偿损失为主;
2、损失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可遵照执行,但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更加合理,赔偿标准更加科学,以法律位阶考虑,应以司法解释为准。过度医疗的赔偿,应当将因过度医疗增加的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因过度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额外的人身损害与原发疾病以及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相区别。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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