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签字但一方不去办理

如题所述

离婚协议已签字但一方不去办理的解决方法如下:
1、离婚签字后的一个月冷静期届满,如果一方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双方不能办理离婚证;2、在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将被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3、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1、离婚协议的签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及离婚后相关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2、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协议的自愿性: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得有胁迫、欺诈等情形;
4、协议的效力确认:离婚协议通常需要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以取得法律效力;
5、协议的履行与执行: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均应遵守协议内容,如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当离婚协议已签字但一方未履行办理手续时,需注意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必须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且任一方在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有权撤回,从而影响离婚的最终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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